1饲养管理
饲养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家禽饲养工作,从事饲养管理的人员应当定期到主管部门培训。兽医不得诊断和治疗家禽和其他动物疾病。在家禽的不同生长阶段和生理阶段,应根据营养需要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所供应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要求,营养水平不得低于要求。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等违禁药物。它不得使用变质、发霉、虫害、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饲料原料和成品饲料。饲料投喂量要适当,少投喂,防止饲料污染和腐败。按饲养技术转移家禽时,按体重和体力分组饲养。饲养密度应适宜,可根据季节、天数、条件等具体因素确定。每天打扫鸡舍,保持料槽、水槽等器具清洁,保持地面清洁。始终保持足够的清洁饮用水,水质符合要求指令。经常清洗消毒饮用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定期检查饮水设备,观察鸟类健康状况。选用安全有效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要求。商品家禽上市前,应当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后方可上市(
2使用兽药
加强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用药,在需要治疗时,用药应符合要求是的。商品家禽在育肥后期应尽量不使用药物。需要治疗时,可使用低毒的生物药品,并根据所用药品执行停药期。种禽疾病需要药物治疗时,处于治疗期或未达到停药期的,不得作为食用淘汰禽类销售(
3卫生消毒
鸡舍、禽体、饲养场道路,周围区域和进入农场区域的车辆定期喷洒和浸泡消毒。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和苯扎溴铵54001
4免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实际情况,制定免疫规划,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国家兽医主管部门
要求不同时期免疫的疾病,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选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并注意选择合理的免疫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及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疫情监测方案,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普查和疫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疫情控制方案,隔离、扑灭病禽,逐步消除疫情。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现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必须扑杀的确诊传染病,必须会同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对病禽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对病禽和养殖场采取净化措施,对整个养殖场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对死亡或淘汰的鸟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d消毒也应按相应的要求进行(
5病死禽处理
对疑似病死禽应采取不散血、不散分泌物的方式进行屠宰。染疫禽鸟的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病死禽鸟不得出售。农业废弃物处理
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便经酵母堆积发酵后用作池塘肥料。养殖场废水经物理发酵和生物沉淀
6数据采集,转化为微生物后,才能作为鱼类的天然饵料ord
应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包括引种、繁殖、日常饲养管理、群体转移、饲料消耗等,种鸟应有产地、特性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记录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疾病预防控制应记录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每批家禽应在销售地点记录,以便进一步查询。数据应尽可能保存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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