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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编辑:养殖网 浏览: 206次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兽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兽药按其安全性和使用风险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药处方药是指只能凭兽药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药非处方药,是指按照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和使用的兽药没有兽医处方。兽药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执法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项文字应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示,背景为白色,字号依实际需要设定,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生产的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向农业部报告发现不适合兽医非处方药管理的,及时进行养殖。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药处方必须凭兽药处方购买”的公告。兽药经营者应当将兽药处方药和兽药非处方药分区放置或者柜子。兽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第七条兽药处方药只能凭兽药处方买卖,(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机构、动物防疫机构销售兽药的,以及其他兽药生产经营者(

(3)向按照行政法规注册的聘用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养殖场(养殖社区)、动物园、实验动物养殖场等销售兽药处方药的执业兽医办法第八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注册执业的范围发给执业兽医处方书。(

第九条执业兽医处方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动物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动物养殖场((2)动物种类、年龄、体重、数量((3)诊断结果(

(4)兽药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剂量、停药期限(

(5)处方日期、注册号、执业兽医签名。处方纸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动物诊疗机构或持牌退伍军人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动物所有人或动物养殖场保存。动物养殖场(养殖社区)、动物园、实验动物场等单位的专职执业兽医出具的处方标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管。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核对兽药处方单,建立单独的兽药购销记录,经营二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兽药处方药应当按照处方注释和说明书规定的项目使用第十二条农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农村兽医基本药物目录》使用兽药。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兽药、精神药品,有毒药物和其他特殊药物,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些措施和销售,购买或使用兽医处方药没有注册兽医处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兽药经营者未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警示信息的(二)兽药处方药和兽药非处方药未分区域、分柜放置的;(2)3) 兽药处方药采用开架销售、任选销售的方式(4)兽药处方纸和购药合同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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